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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案例解析餐饮企业常见的税务问题!

来源: 中税答疑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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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是吸纳就业非常广泛的一个行业,它涉及到的企业税务问题也是财务人员关注的热点,今天我们就通过几个案例来为大家解析餐饮企业常见的税务问题,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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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的以火锅为特色的餐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寒冬时节,又到了该公司一年一度最为忙碌的时候。公司最近开展的相关业务涉及的税务问题让财务小张迷惑了:

▶问题一

为了吸引顾客,公司近期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了具有价格折扣性质的代金券。那么,对于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代金券,公司是否需要履行个税扣缴义务?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问题二

公司自制的火锅底料、秘制蘸料、特色拌菜等特色产品深受顾客喜爱,很多顾客在堂食后还会购买我公司现场制作的食品打包带走。那么,对于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我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问题三

为了满足销售者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美味的需求,公司近期开始提供外卖食品上门服务,诸如加工制作的羊蝎子火锅、特色配菜、鲜味鹅肠、招牌肥牛等。那么,对于销售的外卖食品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特别提醒:

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及其政策解读

问题四

作为餐饮企业,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即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第二条

问题五

2019年12月,公司与张某签订了有偿使用特许经营权协议,协议规定,张某应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24万元,支付费用后张某可以在24个月内使用我公司名称、标志、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并自负盈亏。那么,对于收取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处理方面: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该公司应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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