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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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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是对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做出了具体的可实施的规定:

去年刚变的小微企业标准已经过时了!

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小微企业的标准是: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月9日刚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微企业的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更多问题:

那么这个优惠到底要怎么享受?

2018年度汇算清缴时能使用上述优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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