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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修改!会计人“紧箍咒”升级 违规成本暴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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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会计法》已于7月1日施行!网络上流传着一种声音,称此次会计法的“重磅”修订让会计职业看似“压力山大”,甚至有“高危”之虞,部分会计人员担忧自己可能不慎成为“责任背锅者”,因此考虑离职以规避潜在风险。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了解新《会计法》的主要变化吧!

新《会计法》的主要变化

01
 加大对会计工作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修订主要变化有,一是对违法行为根据动机、后果等,进行了适当分类,力求罚当其责;二是新增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个处罚种类,对因违法行为产生违法所得的,首先要没收违法所得,再处以罚款;三是经济处罚金额提高了最高处罚金额;四是增加了因违反本法受到处罚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新法第四十条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施行了前所未有的严厉制裁,特别是对于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十项违规行为,单位违法的罚款上限从原先的5万元飙升至100万元,增幅高达20倍

新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力度更为显著,对于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单位,罚款可高达违法所得的1至10倍;对于无违法所得或不足20万元的情况,罚款范围则设定为2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相较于旧法最高10万元的罚款上限,此变化堪称巨大飞跃。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还明确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处罚罚款上限从过去的5万元提升至200万元,增幅惊人,达到40倍之多。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针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情节严重可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旧法上述最高罚款额仅为5万元,新会计法将这一罚款额提高至最高500万元,是原来的100倍。

此次会计法修订明显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等重大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从而提升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威慑性,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的工作力度和精准度。

02
 推动会计信息化与现代技术应用

新法第八条增加了“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强化了会计档案的保管和监督机制,确保会计资料的安全和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本次修订专门对利用电子会计凭证核算进行了规范,明确电子凭证安全、真实,防篡改、禁重复入账,确保影像件与原件关联。首提“内部控制”,深化会计监督,构建闭环机制,强化企业风控,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03
强化财务会计报告的一致性

新法的第二十条明确重申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一致性原则,强调无论面向何种使用者,其编制依据必须保持高度统一,确保了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同时,该条款还细化了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提供    规范,旨在通过专业审计的加持,进一步增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与可靠性。尤为重要的是,明确禁止了账外账的存在,这一举措犹如为会计诚信体系筑起了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有效遏制了财务舞弊行为,维护了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

04
 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新法第三十二条,在职责范畴内显著扩展了检查监督人员的保密责任。修订后的条款不仅要求检查监督人员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还新增了对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义务。这一变化彰显了法律对各类敏感信息保护的全面升级,确保了检查监督活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充分尊重并保护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05
 规范了语言表述

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将原来的“帐簿、记帐、明细帐、日记帐、查帐、帐目”等词修改为“账簿、记账、明细账、日记账、查账、账目”。以后会计人再也不用纠结了!

<下一篇:新《会计法》后,财务人如何规避风险?>

本文由正保会计网校教研团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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