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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税务处理:一般处理与特殊处理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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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校的财务小伙伴咨询: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到底是怎么回事?需要注意哦,这两个概念是专门针对企业重组业务的;普通的业务,比如企业销售商品,销售服务,是不存在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的概念的。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按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今天给大家详细辨析一下。

01
 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 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 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 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02
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财税〔2009〕59号规定比例。

5.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针对上述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3.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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