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 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当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布在不同税率的地区时,如何恰当地处理企业所得税?我们通过分析具体案例与相关政策来看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第六条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无锡、海南、重庆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2022年度财务报告中,海南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重庆分公司占比分别为:20%、10%、30%,假设总机构不符合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的条件。海南和重庆分公司符合适用15%税率优惠政策的条件,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假设2023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亿元,海南、重庆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0万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
1. 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5000万
2. 计算海南、重庆、无锡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海南、重庆、无锡分公司分摊比例如下:
海南:50%×0.30+20%×0.35+40%×0.35=36%
重庆:20%×0.30+10%×0.35+30%×0.35=20%
无锡:30%×0.30+70 %×0.35+30%×0.35=44%
3. 计算海南、重庆、无锡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
海南:5000×36%=1800万
重庆:5000×20%=1000万
无锡:5000×44%=2200元
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1. 海南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800万×15%=270万(对应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80万元)
2. 重庆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0万×15%=150万 (对应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00万元)
3. 其他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10000-1800-1000)×25%=1800万
4. 应纳所得税总额=2220万
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
1. 总机构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2220×50%=1110万
2. 海南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110×36%=399.60万
3. 重庆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110×20%=222万
4. 无锡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110×44%=488.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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