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关于“收入占比”的计算
享受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中,需满足企业特定类型的收入占总收入达一定比例。那么,企业应当如何计算该比例,判断是否满足享受要求呢?
一、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关于“收入占比”的计算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满足: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① 分子: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 分母:
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关于“收入占比”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负面清单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① 分子:
主营业务收入,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指企业以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为主营业务,在研发费用发生当年发生的相关收入。
② 分母: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相关问答
问:收入总额包括哪些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问:哪些是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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