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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企业:区分不同情形,准确加计抵减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23-11-28
普通

先进制造业在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具有核心和主导地位,是一国工业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主导产业产值合计超过10万亿元,彰显我国先进制造业良好发展态势。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今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在适用该政策时,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

先进制造业企业:区分不同情形,准确加计抵减

4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也就是说,要想适用先进制造企业加计抵减政策,相关企业应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属于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并且须列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信等部门确定的先进制造企业名单中。

根据4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三种情形加计抵减。

第一种情形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举例来说,A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5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下同),当月在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0,当月形成留抵税额50万元。那么,A企业当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50×5%=7.5(万元)。在此情况下,已计提但尚未抵减的7.5万元,全部结转至下期抵减。

第二种情形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举例来说,B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B企业当月在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150-100=50(万元),其当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00×5%=5(万元),可全部在当期进行抵减。加计抵减后增值税应纳税额为50-5=45(万元)。

第三种情形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举例来说,C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102万元,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其当月在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102-100=2(万元)。在此情况下,C企业当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00×5%=5(万元),抵减本期应纳税额2万元后,余额3万元,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值得注意的是,4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例来说,D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转出6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加计抵减)。其当月在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150-(100-60)=110(万元),当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00×5%=5(万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为60×5%=3(万元),当期实际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3=2(万元),可全部在当期进行抵减。加计抵减后,D企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10-2=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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