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企业:区分不同情形,准确加计抵减
先进制造业在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具有核心和主导地位,是一国工业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45个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主导产业产值合计超过10万亿元,彰显我国先进制造业良好发展态势。为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今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企业在适用该政策时,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形。
4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也就是说,要想适用先进制造企业加计抵减政策,相关企业应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属于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并且须列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信等部门确定的先进制造企业名单中。
根据4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三种情形加计抵减。
第一种情形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第二种情形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三种情形是,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值得注意的是,43号公告第二条明确,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举例来说,D先进制造业企业2023年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为100万元,进项税转出60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前期已经加计抵减)。其当月在加计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为150-(100-60)=110(万元),当月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00×5%=5(万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为60×5%=3(万元),当期实际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3=2(万元),可全部在当期进行抵减。加计抵减后,D企业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10-2=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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