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车辆的增值税处理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企业可能需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接下来,一起来学习企业在出售自己使用过的车辆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一、简易计税方法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1.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4.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 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6.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7. 销售2013年8月1日之前购入的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游艇、摩托车。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开票环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 (1+税率)x税率
开票环节: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温馨提示: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开票环节: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上述减免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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