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不动产征率、申报地点等热点问答
问:我公司是一家北京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1月将对2015年和2017年取得的两处上海房产对外出租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问两处房产的预征率是一样的吗?
答:不一样。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九)款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九)款第3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我是外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想出租一处2015年取得的上海房产,请问在上海预缴税款后,还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吗?
答:需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九)款第1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我2022年对外出租了一间个人名下的商铺,请问租金收入是否会计入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收入额?
答: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而个人出租不动产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所以不会计入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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