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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来源: 上海税务 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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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申报表填写有变化吗?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应该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大家快来学习下吧~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印花税法,申报表填写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应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举例说明:

阶段1: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8月25日书立钢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钢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钢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

在2022年10月申报期内,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如下:

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0元×0.3‰=0元(不考虑“六税两费”减免)。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因计税金额为0,无需申报纳税,所以不用申报《财产行为税申报表》。

阶段2:纳税人丙2022年11月12日按合同结算买卖钢材价款1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2023年1月申报期内,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如下: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填写《财产行为税申报表》如下: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1000000元×0.3‰=300元(不考虑“六税两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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