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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会计准则热点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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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会计准则热点问题你都了解了吗?快来看一下吧~一定有你不知道的!热点关注

金融机构会计准则热点问题

【热点问题一:交易日会计或结算日会计】

根据I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指出,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应视情况分别使用交易日会计或结算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但是,金融负债应适用有关确认和终止确认的一般要求,即金融负债在主体成为一项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的一方之日予以确认,且该合约需属于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合同一方已经履约或该合同属于未从本准则范围中排除的衍生工具合同;当且仅当金融负债消除时(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到期时),金融负债才能终止确认。

交易日

主体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处理原则:

1.在交易日确认将于结算日取得的资产及承担的负债;

2.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将于结算日交付的金融资产,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同时确认将于结算日向买方收取的款项。

结算日

主体交付资产或收取资产的日期。结算日会计处理原则:

1.主体在收到资产之日确认为资产。

2.主体在交付资产之日终止确认该资产,并确认处置利得或损失。

在应用结算日会计时,对于交易日和结算日之间的期间内将获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主体应采用与核算已获得资产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

3.在应用减值应用时,交易日应被视为初始确认日。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只允许采用交易日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

【拓展】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T+1的股票结算制度(即当日买进的股票于下一个交易日结算);沪港通采用T+2的股票结算制度。

【热点问题二:金融负债解除情形的判断】

1.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即虽然企业已为金融负债设立了“偿债基金”,但金融负债对应的债权人仍然拥有全额追索的权利时,不能认为企业的相关现时义务已解除,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

2.如果一项债务工具的发行人回购了该工具,即使该发行人是该工具的做市商或打算在近期将其再次出售,企业(发行人)也应当终止确认该债务工具。

【热点问题三: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理由】

IFRS9(2009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主体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需要评估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只有当主体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同时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金融资产才能分为摊余成本计量,所有其他金融资产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准则应包含第三种计量类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理由如下:

第一: IFRS9中的金融资产的分类与计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合同负债的会计处理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可能会产生潜在的会计错配问题。

第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计量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恰当反映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为目标进行管理的金融资产的业绩情况,并且 IFRS9规定的“主体不是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金融资产,就对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分类方法过于僵化。

第三:FASB(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涉及三种类别: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热点问题四: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设计理念】

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设计理念:计算实际利率时,预期现金流量的计算需要把预期信用损失考虑在内。企业只要存在金融资产,就要在报告日估计其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化也应记载于账簿。

以后期间,如果实际情况与最初预期相同,只需按先前确定的实际利率确认各期利息收入即可,各期不再记录减值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减值准备科目只是过渡性的科目(收回本金时会自然冲销)。

如果以后期间企业所预计的预期信用损失与先前有异,需按照最新的预期信用损失,将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仍使用最初的实际利率)同时调整当期损益。

【热点五——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要点】

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purchased or originated credit-impaired financial assets )的会计处理要点:

1.信用损失的计算: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企业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2.利息收入的确认

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时,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即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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