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收入具体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比表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4-28
普通
收入类型 | 小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准则 |
一般销售商品 |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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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方式 |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2)风险报酬转移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风险报酬未转移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
预收款方式 | ①收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②收到剩余货款并发出商品时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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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 ①发出商品时:不做处理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
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 | 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 (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2)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确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 具体核算未规范 |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 |
销售材料 |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
【备注】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特殊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没有详细介绍,总的原则是“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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