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有何法律风险?有案例!
非全日制用工有何法律风险?接下来跟着网校一起在案例中寻找答案吧~
案例1:
(陈秋林与厦门市中宇双穗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809号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一、陈秋林与中宇公司之间是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陈秋林主张双方系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宇公司则主张陈秋林是中宇公司聘用的兼职业务员,无权享受在职全日制职工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宇公司并未对陈秋林进行考勤,中宇公司自己提供的《陈秋林工资明细》表明,陈秋林并非以小时计酬,同时中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秋林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用工方式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特征。
《TO:人事部》虽然有“兼职业务提成”字眼,但与双方劳动关系实际履行情况不符合,仅凭这一证据尚不足以认定陈秋林确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兼职人员。原审法院综合相关证据认定陈秋林与中宇公司系全日制用工关系并无不当。中宇公司主张陈秋林是兼职业务员,无权享受在职全日制职工的待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福建万豪贸易有限公司与江燕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日期: 2015-03-17;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思民初字第1559号)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和每周工作时间累计时数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有关双方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
�如何加强用工管理,做好证据保存
1、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2、强化工作时间的管理,切勿突破红线;
3、加强薪酬管理,守住底限标准;
4、禁止约定试用期;
5、及时缴纳工伤保险,维护双方权益;
6、加强密保工作,涉密岗位慎用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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