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老龄化,这些税收政策来帮忙!
上有老下有小,可以说是现在许多70、80后的真实写照。对于他们来说,不仅现在要给父母养老,还要时刻关心着自己的养老问题,不过不用担心,随着现在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发展,国家为此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规划,调整人口生育政策开放二胎生育,大力弘扬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文化......不仅如此,国家还发布一些税收政策来支持养老事业,一起来看看吧。
一、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纳税人。
扣除主体: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扣除标准: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分摊方式:
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PS: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起止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养老产业——减税降费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政策内容: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养老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政策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案例介绍:个人购买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按月或者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案例】老王2025年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购买的商业保险产品约定,按月领取商业养老保险3000元。
老王每月应缴纳个税为3000*75%*10%=225元,该税款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全部了,如果你担心家里老人的赡养、担心自己的养老保险,或是想开展养老社区产业,这些优惠政策都能解决你的问题,给你提供便利。一起用起来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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