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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指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异常凭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7-10
普通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中明确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从规定可以看出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重点在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何为脱离税务机关监管?即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

通俗来讲,走逃失联企业就是不纳税且实际控制人还“跑路了”的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的特点和查询

1、走逃(失联)企业通常通过虚假、欺骗手段注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领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法牟利的企业,其往往在短时期内大量开票,提供给受票方认证抵扣,在纳税申报期前走逃、失联。此类企业特点:注册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并不相符,注册法人代表年纪往往过小或过大,其户籍登记地与企业注册地并不一致。

2、受票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避免遭遇此类企业。

三、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走逃(失联)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被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异常凭证)的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3)生产企业的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4)生产企业的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

(5)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6)生产企业或商贸企业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

四、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用专用发票的处理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异常发票的,若未抵扣或未申请退税,则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若已抵扣,则一律转出;已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暂缓办理退税,或由企业提供担保。若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继续抵扣或办理退税。涉嫌虚开的发票,不得增值税差额扣除。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基于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作为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即便取得了走逃失联企业的发票,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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