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保费缴纳热点问答来啦!速看→
1.河南省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如何规定?
答: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63号)规定:“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照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
2.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申请了缓缴社保费,再缴的时候有滞纳金吗?
答:没有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吗?
答: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4.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如何申请缓缴?
答:享受社保费减免优惠政策无需办理任何手续,无需提供任何材料,只需按原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直接享受。
5.企业想享受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但如何确认我企业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呢?
答:新的延长政策的企业划型标准,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和本地有关企业划型规定。
河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企业划型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豫人社(2020)7号)规定:“五、科学划定企业规模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标准划分大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执行。
6.有以前年度的医保未交,但是缴纳时提示没有欠费信息,怎么办?
答:目前,大多数地区企业社保费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企业补缴医保欠费,需先到医保经办机构核定补缴金额,再到税务机关缴纳。
7.我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了2020年社保费缓缴,最迟什么时候缴纳?
答: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
8.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在减半征收之后,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是多久?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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