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会计培训

营改增后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如何开具发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12-17
普通

营改增后很多账务处理的方式都有了一些变化,今天就给大家讲讲,营改增后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补偿如何开具发票呢?快来学习吧~

一、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

拆迁企业将被拆迁企业的房屋拆除后,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分为两部分:

一是土地补偿款,即:土地使用权属由被拆迁企业变更拆迁企业,拆迁企业支付补偿款,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增值税应税行为;

二是房屋补偿。拆迁企业拆除房屋支付给被拆迁企业的房屋补偿款,符合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建筑物,即:被拆迁企业相当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企业,符合“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应税行为。

被拆迁企业转让土地、旧房给拆迁企业,并取得拆迁企业的货币拆迁补偿款,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和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被拆迁企业取得拆迁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拆迁企业开具发票。

二、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具体说明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被拆迁企业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行为的情况下,收取的停业补偿(停业损失)、搬家费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所以不应开具发票。

(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不属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因为被拆迁企业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被拆迁企业支付拆迁款当年实际支付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应以拆迁协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停业补偿、搬家费用、拆迁补偿费用是否开具发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要判断取得协议约定拆迁补偿费、停业补偿、搬家费用等费用项目是否属于经营行为;

二是,判断经营行为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判断开具发票的类型;

三是,如果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区分开具应税发票还是开具免税发票。

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

快来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袁江泉老师讲解的

房地产财务经理实训班吧!

理论讲述简明扼要、直指实际工作;案例实务从建账、记账、结账、纳税申报,直至财务分析汇报;即讲述法规依据、又讲述人与人的博弈、会计及各方责任的如何解脱;从出纳到财务经理全工作岗位的全程动手强化训练。心动不如行动,快来一起学习吧!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正保会计网校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