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您理清,房地产企业可扣除的成本费用!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时候会有产生大量的成本费用,那您知道都有哪些成本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吗?快来跟着网校一起看下吧~
(1)扣除范围:
企业进行成本、费用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国税发[2009]31号第11条)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国税发[2009]31号第12条)
(2)已销产品计税成本扣除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已实现销售可售面积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计税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国税发[2009]31号第14条)
(3)维修费用、维修基金扣除
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15条)
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 国税发[2009]31号第16条)
(4)配套设施费用扣除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属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处理。
②属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处理。(国税发[2009]31号第17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31号第18条)
(5)按揭贷款保证金扣除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国税发[2009]31号第19条)
(6)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开发产品整体报废损失扣除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第22条 )
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23条 )
(7)自用产品转销售已提折旧扣除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国税发[2009]31号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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