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借款费用处理及所涉及到的税务解析!
统借统还:(1)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19条)
一、统借统还借款费用。
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注意:
2018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自2018年9月1日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事项,企业不需再办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改由集团企业母公司登记、公示。
企业法人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可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依规定登记成含企业集团的企业,成为该企业集团母公司。
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在章程中记载,申请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注意:
集团母公司应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查阅一个企业是否属企业集团企业成员时,需以成立时点分别处理:
新设立的,自2018年9月1日起,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栏目确认;
之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不再公示,仍视为有效。
(1)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19条)
享受统借统还免税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统借方的限定,统借方限于企业集团、集团内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一般来讲,统借方只有一个。
(2)用款方的限定,如统借方是集团或集团核心企业,用款方必须是下属单位。如统借方是集团内财务公司,用款方包括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
(3)资金来源的限定,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募集。
(4)利率限定,统借方收取利息,不得高于支付利息。
(5)资源来源利率不一样,不能跟下属单位收取平均利率。
“统借统贷”优点:
1、“统借统还”借款利息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据,税务机关一般不再要求代开利息收入发票。
2、“统借统还”借款不属关联企业间借款。
3、统借统贷行为不属债权性投资,不受债资比2:1限制。
4、统借统还行为可认定为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财税[2019]20号 2019-2-2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示:
(1)只针对企业集团,非企业集团不适用。
(2)只针对企业集团内单位间,不适用与企业集团外单位。
(3)资金借贷必须无偿,有偿的不适用。
(4)该政策与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是两项优惠政策,不存在替代关系。
(5)享受增值税免税需备案,但享受所得税优惠自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不需备案。
(6)无偿借贷增值税免税适用范围:所有中国企业集团内单位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母公司借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借给集团母公司、下属公司间相互借贷(下属公司包括分、子公司)。
(7)享受无偿借贷免税资金来源没要求,即可自有资金,也可外部资金,即可国内资金,也可国外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发债取得资金、其他企业资金、其他个人资金等等。
(8)执行期限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1年零11个月。
(9)2019年2月1日前企业集团内单位间发生无偿借贷行为处理:财税〔2019〕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0)税务机关对“企业集团”认定: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老集团”要有《企业集团登记证》,2018年9月1日后新成立集团需按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公示。
(2)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证明文件,可在使用借款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税前扣除。
提示:
企业老板贷款后借公司使用,不属统借统还,不适用财税字[2000]7号。应按财税[2008]121号执行即: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企业如能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该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非金融类企业2:1。即借款不能超过股本金2倍。
母子公司往来涉及的税收
案例:2019年房地产企业受金融调控影响严重,融资困难,甲集团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并以流动贷款形式从银行借款3亿元,然后转贷给房地产公司使用,同时从丙公司抽调资金2亿元给乙公司使用。当年甲集团公司3亿元流动贷款产生600万元银行利息费用,甲集团公司与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甲、乙、丙三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也不享受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税发〔2009〕2号第30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本例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也不享受税收优惠,因而丙公司与乙公司资金往来没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因而属“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范围。
2、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收取利息,是否要被核定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14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按视同销售服务计算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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