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实务中易出现的财税风险如何把控?速来学习!
电商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有一些实务操作是和正常的企业不同的,比如“刷单”等等,这些操作既可以合理避税还附带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那在实务中如何避免呢?看完下文您就懂了,快来学习下吧!
一、刷单涉税风险及防范
(一)刷单存在的风险涉税风险
现在电商在各大网站至少有两种排序:综合排行和销量排行。两种都离不开销量这个重要参数。由于销量关乎电商的排名,很多网店都通过刷单来增加流量,通过企业内部员工、朋友、亲戚甚至雇佣职业刷手刷单,让自己网店的销售量和好评率上升。
风险1:刷单费用税前扣除有风险
有不少人认为刷单现象与商家收入密切相关,对增加销量有明显促进作用,所以认为刷单产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刷单确实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可是,它是不合理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表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常规应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违法支出不是合理的支出,因而不能税前扣。《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可见,刷单是虚构交易,是违法的。既然是不合理的违法支出是不应该在税前扣除的。
风险2:刷单属于虚假交易,与法律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很多电商企业支付刷单费上出于多方原因,一般无法提供完整的相关业务的全过程数据,导致在涉税事项申报时,缺乏能让税务机关信服的原始资料,最终成为大额补税的“冤大头”。所以电商企业做的是需要提供上述方面的证据,才能规避刷单补税风险。
(二)应对措施及风险防范
刷单既然法例不容,因而企业应避免和杜绝刷单现象。对于已经存在的大量的刷单行为的企业,建议提供相关佐证,避免刷单补税风险。据石家庄《关于开展互联网涉税风险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如果电商存在“刷单”的销售数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刷单”资金流转的证据、生成物流信息的证据(寄空邮件或直接购买物流数据),并说明“刷单”成本、购买物流数据的成本。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刷单”证据,对于实际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与增值税申报的差额,电商企业就需要补税并缴纳滞纳金。
可见提供了刷单的证据,是可以防范的。但是在实操中,“刷单”证据提供有一定难度,在实际处理中税局一般要求商家提供银行流水并且需要银行盖章,对违规商家而言有一定难度。
二、商家返利的涉税风险及防范
(一)商家返利的涉税风险
实操中,很多电商企业在实操中存在下例错误的账务处理,存在下例税务风险:
例:甲电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品牌商乙公司进货,20XX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3万元,乙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给与甲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3万元的现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3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
甲公司若开票就会多交税,本应该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却错缴了增值税。乙公司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的扣税凭证属于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征后,业务实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平销返利行为在营改增后依然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平销返利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计算公式,来确定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
(二)应对措施及风险防范
正确的方法:
一种是甲乙双方在合同约定,销售达到一定金额给与销售折扣,这样销售时发生的返还费用,将销售额和返还费用(折让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金额。主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若如此,便可按销售净额确定收入。
一种是约定就是在开具发票后在一定期限内给与购货方一定比例的购货返利,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冲减收入1万元,而且在增值税上可以冲减销项税额0.13万元。
实操中很多企业存在的如下税务风险: 如“满2000减100”,企业将2000元和100元不开在同一张发票,而是分两张发票开,则按原价2000全额交纳增值税。
三、对费用不当账务处理所产生的风险及防范
(一)对费用账务处理不当所产生的风险
许多电商企业将收取的cpc、cpm、cpa等形式的营销推广费用、竞价价排名费作为信息技术服务大类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有意回避明显广告性质业务实质,。电商之所以不计入广告费,一方面规避广告法的约束,另一方面逃避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因为属于广告服务的都要以计费销售额的3%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电商企业如果将这些具有广告性质的支出进入技术服务费,就势必在税前扣除方面也无限制。而广告宣传费需要限额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为没有进入广告业务宣传费,孕育着较大的税务风险。
(二)应对措施及防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显然,竞价排名费实为广告宣传费。对于cpc、cpm、cpa等形式的营销推广费用也是广告费用,电商企业都应按照广告费用据实入账,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按照收入总额15%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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