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所得税处理注意事项!一文给您讲解的清楚明了!
近些年国家日渐强大,每个人手里的钱也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喜欢进行投资理财,给自己增加一些收入。所以很多基金行业兴起,财务小伙伴也想要跳槽到基金行业,但是您知道基金的所得税处理需要注意的事项吗?快来学习下吧!
(一)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所得税注意事项
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
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
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明确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二)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处理
属于按投资对象分类的基金,其既有私募股权基金亦有产业投资基金。对于创投基金,财税2019年8号对其所得税明确如下:
1.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创投企业个税扣缴义务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常见的收益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的投资类型有: 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买卖金融期货; 买卖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等等。 上述“买卖”均不包括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2)销售额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转让多个金融商品,有盈有亏,那就盈亏相抵后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 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根据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企业所得税。即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私募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用收入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合伙企业,对基金分回的收益,各地税局操作也有不同。
基本上有两种缴税方式,一种是按照20%,股息红利,或者投资收益这样来交所得税。二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就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5%到35%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私募基金的管理费通常金额较大,不论是按股息红利的税率,还是按个体工商经营所得的税率,所承担的税负都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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