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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合规凭证!每个财务人都要知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3
普通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也是企业税务当中占比最大的税务,处理好增值税问题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收益,也会让您更快的获得领导的赏识,升职加薪指日可待!快来一起学习下吧!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正常情况

抵扣票面税额,即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2)特殊情况----计算抵扣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13%-11%)。

(3)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抵扣。 

2)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抵扣。

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正常情况:抵扣票面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2)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认证抵扣。 

2)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认证抵扣。 

(3)二手车发票的抵扣

《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三、完善二手车税收征管。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七条中的“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正常情况----先比对后抵扣票面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抵扣方式----认证申报抵扣,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1)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17年6月30日(含)前开具的,在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自2017年7月1日(含)后开具的,在36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四、农产品收购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五、农产品销售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

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其中:

(1)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2)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正常情况----申报抵扣税额没有认证期限

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七、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八、收费公路通行费发票

正常情况----计算抵扣没有认证期限

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时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3%

(2)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九、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

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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