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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涉及到的纳税问题!一文让您了如指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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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企业都需要有一些厂房用于生产、储备原材料、储备货物等等作用,但是您知道租赁不动产涉及到哪些纳税问题吗?如何进行处理呢?快来一起看下吧!

企业出租厂房一般要交纳以下几种税

一、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出台新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财税〔2016〕36号文件上述规定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房产税

(1)一般的是按照租金收入交纳12%的房产税。

(2)关于“免租期”和“无租”的特殊规定

例如:A公司有一栋房屋,其房屋原价为1000万元。2009年6月A公司将该房屋对外出租,房屋租期为10年,年租金为12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给予承租方6个月的免租期,也就是,租赁期限自6个月免租期结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以A公司为例,2009年A公司应缴纳房产税为1000×(1-30%)×1.2%×6÷12=4.2(万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免租使用的房产应当是由承租方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但该规定是针对所出租的房产,出租人自始至终免收租金的情况下,应当是由承租人代为缴纳房产税。而对于有偿租赁,但提供一定期限的免租期的,仍应当由产权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

按照房屋租赁合同所记载的租金的金额交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四、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19条,国税函【2010】79。

(1)普通租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别租赁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直线法)

即:意味着企业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但出租人分期均匀确认租金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合同或协议规定租赁期限为跨年度。二是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如果A公司是一次性收取10年的租金收入,则在申报2009年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租金收入为(120×10)÷(10×12+6)×7=66.67(万元),此时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认时间与会计保持了一致。但本例中,A公司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免租期企业所得税不确认租金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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