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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讲解】政府补助的范围、特征、意义及会计核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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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会听到有的企业说我们收到了政府补助等等。那您知道政府补助的范围是什么吗?有什么特征?会计核算如何做呢?快来学习下吧!

(一)会计规定

1.新修订的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2017年5月修订。

2.政府补助的定义及特征

(1)定义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准则规定,政府补助必须是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且具有无偿性。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负责代收代付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范围

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不属于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1)财政拨款是政府为了支持企业而无偿拨付的款项,这类拨款通常具有严格的政策条件,只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才能申请拨款,并在拨款时就规定了资金的具体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等就属于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

3)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是一种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的政府补助。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体现的是政策导向,政府未直接向企业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内容。

(3)注意区分之一

实务中应注意将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政府投资相区分。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因政策性搬迁自政府取得的收入,因以搬迁为对价,不具有无偿性,故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而应按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理。政府投资是政府以股东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与政府投资,虽是企业自政府取得的资源,但因其不具有无偿性,故不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4)注意区分之二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

【例】甲公司(发电公司)每月都会收到财政部门拨款,系对甲公司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电力价差的补偿,国家财政给予电价补贴标准为0.42元/度。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

【提醒】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等,与此类似的还有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政府拆迁补偿,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会计司解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对于年度预算执行中确需新增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动支预备费或调整当年预算解决,不得对外借款。

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应严格限定借款对象、用途和期限。借款对象应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原则上不对企业借款,相应不存在政府对企业债务豁免的情况,故将原政府补助准则(2006年制定发布)中准则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即删除了“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3.政府补助的分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这类补助通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确认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补助是按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才可以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3)兼有的情形

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政府补助的确认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是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是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5.政府补助的计量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注:

名义金额含义:公允价值无法确定,这个经济事项又确实存在,给它一个金额,让账上有体现,不然易疏漏,让资产流失。

现在的新准则中有名义金额之说,通常是人民币1元。例如:国家拔给乙单位一项固定资产,由于市场上没有同类固定资产,很难确定公允价值;所以乙单位做成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1

       贷:营业外收入  1

(二)会计核算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1.总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2.净额法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3.适用的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4.选择性适用之一

【会计司解释】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

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

5.选择性适用之二

【会计司解释】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三)账务处理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基本规定之一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基本规定之二

【会计司解释】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3)具体核算

【会计司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

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3.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4.与日常经营无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5.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也可以按照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6.政府补助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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