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那些“清凉”税事儿!
立秋暑未消,说说“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那些“清凉”税事儿!
立秋已过,燥热未去在高温烈日常伴的广州,“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是我们戴着口罩努力复工的“降温良剂”。
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能否享受税收政策优惠?员工拿到的“季节限定”收入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今天,就让我们说说这些与你息息相关的“清凉”税事儿。
“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有区别吗?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补偿职工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的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津贴,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防暑降温费:是指(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是职工福利。
发放了“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否扣除?
高温津贴
一、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 89号)
二、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三、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防暑降温费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3号)
二、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因此,防暑降温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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