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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讲解:培训学校税收政策分享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1
普通

现在很多企业都开始成立培训学校机构,并且行业前景也是一片大好。那您知道培训学校的税收政策吗?您知道培训学校的账务处理如何吗?快来一起看下吧!

例题:我公司是一英语培训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季度销售额为20.6万元,

一、享受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

       贷:主营业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

二、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

       贷:营业外收入        0.6

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206万元。

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 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 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举例: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9万,  99*25%*20%=4.95(5%)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9万,100*25%*20%+99*50%*20%=14.9(10%)

四、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减按50%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国内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2019年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六、购进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了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来了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八、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九、小微企业银行借款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银行借款免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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