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税务专员 > 税收政策
  • 专家讲解:培训学校税收政策分享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21
    普通

    现在很多企业都开始成立培训学校机构,并且行业前景也是一片大好。那您知道培训学校的税收政策吗?您知道培训学校的账务处理如何吗?快来一起看下吧!

    例题:我公司是一英语培训机构,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季度销售额为20.6万元,

    一、享受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6

           贷:主营业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

    二、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

           贷:营业外收入        0.6

    2020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206万元。

    享受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培训费收入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 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 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 惠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举例: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9万,  99*25%*20%=4.95(5%)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9万,100*25%*20%+99*50%*20%=14.9(10%)

    四、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附加减按50%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国内车票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2019年4月1日起,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计算抵扣增值税,无需认证!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六、购进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了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来了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八、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九、小微企业银行借款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银行借款免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

    快来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张文华老师讲解的培训学校全盘账务处理及管理实操吧!

    本课程适用于各种民办非性质培训学校的账务处理实操,以及如何进行财务管理,对培训学校各个阶段应该操作的会计分录及财务管理模块所需的管理用表格都进行了详细地讲解,学完课程,能够:

    1.熟悉培训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账表处理;

    2.掌握培训学校财务预算编制;

    3.有效地进行成本控制与监督。心动不如行动,快来学习吧!

    正保会计网校

    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0
    55
    0
    0
    评论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