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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 政府补助的确认及税会处理一站直达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10
普通

案例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乙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现乙企业取得政府返还款3000万元,如何处理?

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乙补助3000万元,在该项目土地上建设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受让建安置房土地支付土地出让金900万元。

分析: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的法律实质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回迁房销售给政府,政府通过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支付给房地产企业销售回迁房的销售款,然后政府无偿把回迁房移交给拆迁户。

为此,土地返还款就地建安置房的账务处理如下:

收到返还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预收账款         3000

另外,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的实质是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土地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元(含增值税)计算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第10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安置房所在地国家税务局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1[3000÷(1+11%)×3%)

贷:银行存款    81

完工结转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97.3[3000÷(1+11%)×3%)

同时,房地产企业因扣除土地成本减少销售额的会计处理如下:

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6]22)中“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规定如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而该文件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扣除土地成本的账务处理做特别说明,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9.2[900÷(1+11%)×11%]

贷:主营业务成本(开发成本)89.2

第二种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89.2

        贷:营业外收入89.2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个人认为第一种会计处理符合税法的规定。《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基于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法律实质是“土地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如果选用第二种会计处理,则房地产企业少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选用第一种会计处理,则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实质上土地成本抵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计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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