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会计培训
  • 房地产企业自建商品房用于抵债的税务处理!建议收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8-04
    普通

    今天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给大家讲讲房地产企业财务的特殊财务处理,大家一起学习吧!

    自建商品房用于抵债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的处理

    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1第四十四条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土地增值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还想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快来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

    李老师讲解的

    房地产企业票据、合同、账务、报表实训吧!

    本课程以实战应用与职业晋升为目标,为培养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财务人员而开设。首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政策及会计核算进行专篇讲解,在此基础上,以房地产开发流程为主线,讲解公司设立、临时设施、工程开发、房屋销售、工程竣工、收益分配及公司注销的全流程财税处理,同时结合财务岗位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对房地产行业合同签订及票据审核要点进行解读。除财税理论外,本课程还包含了一定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知识,佐之以三十余个精彩案例的细致剖析,以期帮助学员建立处理财税问题的系统性、全局观及税务思维,使学员达到听后即懂、学后即用、全面提升职场竞争力的效果。心动不如行动,快来报名学习吧!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正保会计网校


    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0
    55
    0
    0
    评论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