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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子举报中信银行,分行行长立被撤职!与企业的劳务合同怎么签?

来源: 众智财税智库,微博,由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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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微博上一则信息有上了热搜。凌晨中信银行一则道歉的消息一下引出很多热议。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中信银行道歉了呢!今天正保会计网校带你了解下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5月6号下午,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发了一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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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称中信银行为获取本人的授权,便将本人的个人账户流水泄露给上海效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属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并且通过律师函对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进行起诉,要求进行赔偿并且公开道歉。

在5月7号凌晨中信银行直接发了一条微博进行回应并且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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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封道歉信一出,网友纷纷站在池子这面声讨中信银行。那因为什么事件变成这个样子了呢?

那还得从一年以前上海笑果公司对旗下艺人做的事情进行说起,因为劳务合同引发出来的种种问题。一年以前池子发现上海笑果文化违约、拖欠工资,而且没有按照合同给予池子账单明细,池子提出异议后,被笑果公司基本停止了一切工作,最后双方沟通未果,双方都进行了仲裁处理。而在笑果公司提供给池子的案件材料里面有池子的个人账户明细。这就是整件事情的始末。

所以我们跟公司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看劳务合同具体内容,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下因为劳务合同里的这句话公司赔了20万!这名员工也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

张三于2006年2月18日入职某某公司,双方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三月基本工资为税后18333元。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郑重约定:“下一年工资按上一年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

2016年2月23日,公司发出通知,调整张三办公地点的楼层,张三签字表示不同意。

2016年3月1日,公司发出待岗通知,安排张三待岗,张三签字表示不同意。

至此,双方和谐劳动关系已经破裂。

2016年3月6日,张三突然出招,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为公司未按照国家GDP涨幅调整工资涨幅,属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张三立马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年休假工资及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一、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张三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公司为张三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二、公司起诉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1.公司无需支付张三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

2.公司无需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

3.公司无需支付张三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

三、一审判决

一审查明:张三主张公司未按照约定涨工资。公司提交了2013年12月至2016年3月的工资明细表,列有基本工资、考勤、增长工资、请假/加班、社保、个税、实发工资,经计算,2013年12月至2016年2月的实发工资总额为546535元、扣减社保总额为7159元,2016年3月实发工资为1376元,未扣减社保。张三对工资明细表中实发数额予以认可。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的基数及涨幅计算发放,公司应按照该约定向张三足额支付工资。

经法院计算,公司向张三支付的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期间工资数额低于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涨幅计算的工资数额,故公司应向张三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差额。

因公司存在拖欠张三工资的行为,张三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向张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三2013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税后工资差额46931.51元;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4806.5元;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三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0490.72元;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张三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五、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公司上诉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1、张三现在属于待岗,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工资涨幅,公司已经按照GDP的涨幅给付,只是数额上有出入,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五、二审判决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张三于2016年3月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公司主张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张三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GDP的涨幅增加工资,双方对于工资的调整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但从公司提供的张三的工资明细来看,所发工资低于按照GDP增长的数额,故公司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张三发放工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正保会计网校希望大家能够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看的仔细,而且不要轻易的对自己的权利放弃,要进行合理的维权来捍卫自己的利益!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应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去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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