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
在实务中,经常发现有的企业会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如高校为本单位的研发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发生的费用、租用某村土地支付租金等情形。取得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
不能。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即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由此可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仅作为证明事业单位发生暂收款、代收款及单位与内部各部门、个人之间资金往来事项的票据。主要特点是,收到这些款项,需要归还或转付,所以不构成收款单位的收入,自然也不能成为支付方的成本或费用。
诸如高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村委会出租土地行为,无疑都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在发生应税行为后,就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高校和村委会虽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但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支付费用方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合规凭据。
结论:当我们取得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应该根据具体的经济业务分析并处理。如果支付的款项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和代为收取的事项,此票据可作为会计核算依据,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是,企业如果将该票据作为成本或费用扣除的依据,则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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