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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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的定义与适用条件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相关规定,当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可对其土地增值税进行核定: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具体方法与计算公式
在实施核定征收时,税务机关通常会参考当地的市场情况和行业标准来确定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常用的核定方法包括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税收入,或者直接核定应纳税额。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核定应税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率表确定。例如,某地区规定对于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元,则如果某项目的核定应税收入为100万元,则其应纳税额为100万 × 30% - 0 = 30万元。
常见问题
如何确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平性?答:确保公平性的关键在于税务机关需依据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数据支持来制定合理的核定标准,并公开透明地执行政策。
企业在遇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时,应如何准备相关材料?答:企业应尽量收集和整理所有相关的财务记录、合同协议以及市场价格信息,以证明自身经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不同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有何差异?答:各地的标准可能因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企业需要密切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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