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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机关有哪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2-31
普通

行政复议的机关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在中国,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
上级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民或法人对某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本级人民政府也是重要的复议机关之一。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最终的复议机关,处理对下级行政机关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与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可以调查取证。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能再提起诉讼。
通过这一机制,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

如何确定行政复议机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一般情况下,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具体选择哪个机关取决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复议期间,原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答: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如果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且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的,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生效?

答: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如不履行,复议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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