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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2-18
普通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
1. 合法占有: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基于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其他合法原因。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享有留置权。
2. 债务关系的存在: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务关系。债务关系可以是合同债务,也可以是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
3.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这是留置权成立的直接原因。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则无权留置财产。
4. 留置财产与债务具有牵连性: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务具有直接的牵连关系,即债权人占有该财产是为履行债务的需要。例如,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留置加工物,因为加工物与加工费具有直接的牵连性。

常见问题

留置权是否可以适用于不动产?

答:留置权主要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对象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担保,通常采用抵押权的方式。

留置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知债务人?

答:留置权的行使一般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在留置财产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告知其留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答:留置权的优先受偿顺序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但次于法定优先权。例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权优先于留置权。在多个留置权并存的情况下,按照留置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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