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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12-17
普通

担保物权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特定的财产设定为抵押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的设立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动产或权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的设立需要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设立基于法律规定,无需特别的设立程序。

常见问题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哪些条件?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存在有效的主债权债务关系;2) 担保物权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如抵押权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3) 担保物必须是法律允许用于担保的财产;4) 担保物权的设立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如何实现?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实现通常通过以下方式:1) 与债务人协商,以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2) 依法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担保物,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在实现过程中,债权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实现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区别是什么?

担保物权与保证的主要区别在于:
1) **担保方式**:担保物权是通过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而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作为担保;
2) **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通常限于特定的财产,而保证的担保范围可以是全部债务;
3) **实现方式**:担保物权的实现通常需要通过折价、拍卖或变卖担保物,而保证的实现则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这两种担保方式各有特点,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综合考虑。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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