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关注所得税预缴申报表这些变化!4月就要用!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又修改了,这次修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
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在取得预售收入时,除了预缴企业所得税外,还需要预缴增值税,进而缴纳城建税和附加以及预缴土地增值税。那么,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在(月)季度按照预计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不能扣除其实际缴纳的未在会计上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从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来看,房地产企业取得预售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但在填列(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在哪个行次填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三条第(四)项第4点明确,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从上述填表说明来看,(月)季度预缴时不能填列未计入损益的税金及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5行“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列。
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曾明确发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可以减税金及附加。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发产品完工后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适用计税毛利率-当年结转销售收入部分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栏。
本次新修订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解决了这一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附件《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填报说明》第四条规定,第4 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在此行填报。
新版申报表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3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从2021年第1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新版报表。房地产企业在4月份申报3月份或1季度属期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用起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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