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截止!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纳税人请注意!
@个体工商户
您享受缓缴所得税政策了吗?
这篇文章对您很重要!
2021年首个申报期为
1月1日至1月20日
网校特别提醒您
个体工商户应于
2021年1月20日前
缴纳2020年依据规定缓缴的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对于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
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暂缓缴税的,税款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12月税款一并划缴。
对于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
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暂缓缴税的,税款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四季度税款一并划缴。
有哪些办理渠道呢?
怎么网上办理呢?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推荐选择)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登录。(输入网址,或者在湖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并实名登录。)
依次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进入申报查询界面。
在申报查询界面点击【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合并缴纳,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选择对应的缴款方式即可完成缴税。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确定】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未签订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缴款,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也可选择支付宝、云闪付、微信进行扫码支付。)
政策依据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征期仅剩5天
大家要记得按时缴纳哦!
逾期缴纳不仅会产生滞纳金
还会影响纳税信用
可能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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