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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截止!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纳税人请注意!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2021-01-16
普通

@个体工商户

您享受缓缴所得税政策了吗?

这篇文章对您很重要!

2021年首个申报期为

1月1日至1月20日

网校特别提醒您

个体工商户应于

2021年1月20日前

缴纳2020年依据规定缓缴的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月20日截止!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纳税人请注意!

对于按月申报的个体工商户

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暂缓缴税的,税款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12月税款一并划缴。

对于按季申报的个体工商户

税款所属期在2020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后暂缓缴税的,税款应在2021年1月申报期内与2020年四季度税款一并划缴。

有哪些办理渠道呢?

怎么网上办理呢?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推荐选择)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3、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办理流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登录。(输入网址,或者在湖北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并实名登录。)

依次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更正/作废)】进入申报查询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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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查询界面点击【未完成】,选择对应申报项目进行缴税。(如有多条未缴款记录可点击【立即缴税】合并缴纳,仅同一个税款所属机关、收款国库的申报可合并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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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对应的缴款方式即可完成缴税。

(已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三方协议缴款】,点击【确定】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未签订三方协议缴款的纳税人,可选择银联在线支付完成缴款,选择直接付款或者登录付款,发起扣款请求完成缴税。也可选择支付宝、云闪付、微信进行扫码支付。)

1月20日截止!享受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纳税人请注意!

政策依据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征期仅剩5天

大家要记得按时缴纳哦!

逾期缴纳不仅会产生滞纳金

还会影响纳税信用

可能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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