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税务专员 > 其它
  • 财税问答:营改增二手房转让计证个人所得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8
    普通

    居住的房屋准备转让,在计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换算成增值税收入呢?

    问:营改增后,二手房转让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是否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的增值税。(转自国家税务总局12366服务平台)

    相关推荐:

    为什么资金支出的签字流程越来越长

    财务人员应如何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小泥鳅
    0 0 0
    全部评论(0打开APP查看全部 >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0
    55
    0
    0
    评论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