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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合伙企业应准确认定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 江苏地税 2017-02-03
    普通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对某合伙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申报缴纳2015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有误,均是简单就企业利润按比例分配合伙人所得,而对合伙人按月领取的工资等其他收入均未进行纳税调整,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该企业进行纳税调整,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应为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税前要对每个合伙人的工资薪金类所得或其它所得进行纳税调整,得出合伙企业全部合伙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然后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每个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扣除每个合伙人的法定减除费用后,据以计算每个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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