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征期来啦 出口会计莫慌,这份干货请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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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申报办理退(免)税。
收汇期限
出口企业2020年度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2021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截止前收汇。没有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中视同收汇9类情形的应于2021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截止前办理“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需要先行追回退税,在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如未在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截止前完成收汇且不属于上述视同收汇9类情形,已经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需要先行追回退税,待后续完成收汇后,再重新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
出口货物证明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企业2020年度委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截止2021年3月15日。简言之:只有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加工贸易核销
01进料加工核销
❖核销期限
出口企业2020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21年4月20日前办理进料加工核销。
❖核销步骤
1.获取数据。
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退税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2.核对信息。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核销。若核对不一致的,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退税机关。
3.正式申报。
02来料加工核销
❖免税证明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后,加工费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给加工企业,加工企业凭此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证明核销
出口企业2020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21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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