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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怎么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1-27
普通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即将来临,你为汇算清缴工作做了哪些的准备了呢?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汇算清缴吧!

哪些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怎么扣除?

汇算清缴

1.需要汇算清缴的4种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重新表述

1.全年12个月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工作单位变化的,无论收入高低,均无需汇算清缴;

2.凡是需要补税或退税的,都需要汇算清缴!具体情形包括:

(1)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六万元的,且有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包括年内更换工作单位的)

(2)综合所得涉及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的;(包括自由职业者和其他情况)

(3)当年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000元的;

(4)非居民个人变成居民个人的;

(5)平时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补扣的(包括自由职业者和其他情况)

(6)年中新入职、退休、失业人员,即使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低于六万元的,但被预扣预缴税款的;(退税)

(7)计算有误需要纳税调整的(重复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任一项的,专项附加扣除计算错误的);

2.相关政策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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