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2种情况不交个人所得税!
随着政策发布与延续,以下这12种情况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自今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其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6、救济金、抚恤金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7、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工伤保险条例》。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9、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事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0、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退休费、离休费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