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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何缴纳?

来源: 河北税务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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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政策是否有变化?如何申报缴纳?在哪里缴纳?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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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土地闲置费什么时候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答:按照《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7月1日以后(含)、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前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

02 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如何申报缴纳?

答:土地闲置费由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当地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03 2021年7月1日以后,土地闲置费在哪里缴纳?

答:土地闲置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后,按照属地原则征收管理,由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04 2021年7月1日以后,如果发现多缴了土地闲置费如何办理退费?

答:《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05 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使用什么票据?

答:税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并统一纳入税务部门现行税费征收、缴库、统计、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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