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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7月1日施行 这些问题一定要看!

来源: 上海税务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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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啦!这里为大家整理了试行期间疑惑较多的关于机动车开票资格、开具要求、注意事项、开具红字发票等问题,快来一起get这些知识点吧!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7月1日施行 这些问题一定要看!

01

哪些类型的企业作为销售方具有开具机动车增值税发票资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02

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3)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4)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可以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

(5)一张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行填列多辆机动车。

(6)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03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实际情况填写。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3)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4)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04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规定: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05

经销商既购买了整车,又购买了配件,是不是要分开开具发票?能不能开在一张发票上吗?

答: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而应通过传统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模块。

06

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若是想要汇总开票,比如销售了同一规格汽车100辆,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数量写100合并开票,此时车架号需要在发票前面上体现吗?若要体现,票面上只有一行数据,备注栏也写不下,这100辆车的车架号该怎么体现?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规格型号”栏不用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07

我公司为机动车经销企业,如何判断所销售的机动车是否适用新办法?

答:新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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