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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何处理?

    来源: 上海税务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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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结束!可是还有财务工作者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一些问题存在疑惑,今天我们给大家解读的是: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何处理?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何处理?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以下为您介绍两类业务的处理方法。

    一、

    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

    ◆01 租金

    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02 利息

    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

    分期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以上就是关于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何处理的解答,你都看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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