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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业务招待费常见的5个涉税误区!

来源: 北京石景山税务 2024-07-18
普通
误区一

我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增值税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吧?

纠正:

需要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误区二

视同销售收入额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对吗?

纠正:

不!应当包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误区三

业务招待费支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发生额的60%,对吗?

纠正:

错!这种说法忽视了60%、5‰双限额扣除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误区四

我公司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不能用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是吧?

纠正:

不!可以按规定比例计入业务招待费计算扣除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误区五

在公司庆典中,我公司向多名客户赠送礼品,该情形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吧?

纠正:

错,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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