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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清算申报

来源: 厦门税务 2024-05-21
普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接下来,一起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清算申报

一、需要清算的情形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 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 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3.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若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则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清算报备与申报

企业进入清算期,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柜台进行清算报备,填报清算备案日、清算原因等事项,将纳税人状态变更为“清算”。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清算所得的计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四、剩余资产的分配与所得计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五、注意事项

(一) 按规定进行清算申报

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以及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及时进行清算报备与申报。

(二) 准确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应对持有的房产、土地、股权等资产,完整、准确计算、填报资产处置收益;对未偿付的负债,准确计算、填报负债清偿收益;对可税前列支的相关税费,填报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三) 申报剩余资产分配所得

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并提醒法人股东、个人股东并入当期所得按规定申报。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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