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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来源: 厦门税务 2024-05-21
普通
01
纳税人于私立医院就诊所产生的医疗支出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对于纳入医疗保障结算系统的私立医院,只要纳税人看病的支出在医保系统可以体现和归集,则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扣除。

02
纳税人未住院所产生的医疗支出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03
纳税人父母产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04
纳税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05
夫妻同时产生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都在丈夫或妻子一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限额仍是8万吗?
答:可以。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丈夫或妻子一方扣除,其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06
未成年子女产生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由父母共同税前扣除吗?
答:不可以。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只能由其父母中的一方扣除,不得同时享受扣除。

07
纳税人年末住院,次年出院,跨年度的医疗费用应归集于哪个年度申报扣除?
答:纳税人年末住院,第二年出院,一般是在出院时才进行医疗费用的结算。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因此该医疗支出属于第二年的医疗费用。

上述纳税人2022年末住院,2023年出院并取得医疗费用结算单且符合大病医疗扣除条件,则应在2024年个税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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