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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不退货”,损失能否作为坏账处理?

来源: 中国税务报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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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仅退款”规则下,当消费者尚未签收商品,或使用“快速退货退款”服务时,相关商品可退回至商家的,商家应将退回的商品重新入库。如果退回的商品发生变质、损坏等情况形成存货损失,应按资产损失处理,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在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存货损失(报废、毁损或变质)属于非货币资产损失,损失金额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税前扣除时,纳税人还应留存确定存货计税成本的依据、相关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等证据材料。

若商家发生报废、毁损或变质的退货商品数量很多,以致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税前扣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企业应将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留存备查。

若平台判定“仅退款”,购买方无须退回所购商品的,对销售方来说,不会收到退回的销售商品,所售商品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在现时和以后也将不能收回。这种“退款不退货”的行为,对应的应收款项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列举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的情形均不相符。在此情况下,商家无法将收不到的销售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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