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创业再就业时,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下列人员均可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那如果我从事个体户经营,能享受怎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上海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执行上浮20%的顶格标准,每户每年限额标准为14400元。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同样也能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上海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执行上浮30%的顶格标准,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3.《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第18号)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关于延长《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沪财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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