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综合所得核算与申报 你会了吗?(一)
一、综合所得的概念
新个税首次引入了综合所得概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划入综合所得范围,实行按年计算,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新设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优化税率结构,建立与新税制相适应的综合所得征管制度。这项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上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对广大“中低收入者”来说,充分体现了普惠性减税的改革宗旨。
(一)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 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其收入额=收入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 、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 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 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注:其收入额=收入×(1-20%)
(三)稿酬所得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注:其收入额= 收入×(1-20%)×70%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 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注:其收入额=收入×(1-20%)
应纳税所得额=汇总全年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二、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注意,个 人所得税只能扣除“三险一金”。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部是由企业承担, 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个人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 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一)扣除方法
其他扣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递延型养老保险
(二)综合所得核算
1.工资薪金预扣预缴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2.劳务报酬预扣预缴
收入不少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
收入小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
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3.特许权使用费预扣预缴
收入不少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
收入小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
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4.稿酬预扣预缴
收入不少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1-20%)*70%;
收入小于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收入-800)*70%
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
三、应税与申报时间
个税代扣时间(应税):
即企业产生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 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个税代缴时间(申报):
个税代缴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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